股东会决议的法律要求是什么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规定,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决议需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。首先,股东会必须依法行使职权,对于公司经营范围、增减注册资本、分立或合并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。此外,股东会的召集需符合法定程序,由董事会负责召集,并在规定期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,明确会议时间、地点和内容。股东会表决通常采用记名投票或书面投票方式,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,而重大事项可能要求更高比例,如三分之二以上。最后,所有决议应详细记录,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,以备查验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十条规定,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……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;(四)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分立、合并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;(五)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、监事会成员,并决定其报酬;…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,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。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,代表十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十日内可以自行召集,并应当通知董事会。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,召集股东会会议,必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。……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,股东会会议由出席会议、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的股东为大会主席并主持。根据该法第四十条,股东会的决定,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。股东会作出决议,应当按照规定实名记载,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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